▲圖為國道車禍資料照,無關本案。(圖/記者陳豐德翻攝)

社會中心/台南報導

蔡姓女子2015年前開車載林姓、李姓女友人與李的女兒到廟宇參拜,因錯過交流道,竟然在國道上倒車,後方聯結車煞車不及撞上,導致李女的女兒以及聯結車陳姓駕駛死亡。林女、李女與丈夫向陳的雇主求償470萬元。台南高分院認為,當時陳姓駕駛為避免追撞的煞車時間最多僅0.94秒,認為陳沒有過失,駁回上訴,判決雇主免賠償。

判決指出,2015年7月22日上午某時,沒有駕照的蔡女開車載著3名乘客,沿國道三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中午12時2分許,行經北向300.8公里處時,因錯過水上系統交流道,竟貿然將車停在交流道出口附近,並於槽化線處逕自倒車駛入外側車道。

當時由陳姓男子駕駛的聯結車閃避不及,自後追撞蔡女駕駛的客貨車,致聯結車翻覆,陳男、黃女(李姓女子女兒)均因頭部外傷併顱腦重度鈍力損傷等傷害,送醫急救後雙雙不治。

蔡女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,一審被判刑1年,由於她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,二審給予緩刑3年。不過,林女、李女與丈夫認為陳姓駕駛也有疏失,向陳的雇主求償醫療、喪葬、精神慰撫金等共計470萬元。

台南高分院根據嘉雲區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,若不考量客貨車倒車車速,陳男駕駛聯結車為避免追撞的煞車時間至多僅0.94秒,已遠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 條所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,在正常天候狀況下,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為短,且可供煞車距離亦與大型車煞車距離(依柏油路面摩擦係數0.75、時速為100公里核算,需 74.99公尺)相差極大(約短少46.27公尺),陳男根本沒有時間反應,不能證明他有任何過失,因此駁回上訴,陳的雇主無須賠償,全案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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