圖為台北地院。 記者王聖藜/攝影 分享 facebook 林姓男子性侵被害女子,強迫對方交出提款卡密碼去盜領,之後將錄下與被害人的性愛影片傳給被害人的男友;被害人男友想報警,林被惹怒,騎車載著她要找被害人男友報復,被害人跳車報警,免再被侵害;台北地院今天依2個強制性交等罪,重判林4年6月,另判林可易科罰金刑。法官審理,判決林男觸犯2個強制性交罪、1個強制罪、1個盜領財物罪,以及1個偽造文書罪,其中,不得易科罰金的刑訂應執行刑,可易科罰金刑訂1年,得易科罰金36萬元。本案可上訴。判決指出,林姓男子2014年12月16日在台北市租屋處與被害人發生爭執,2度毆打對方並性侵得逞,之後逼迫被害人說出提款卡密碼,委託友人盜領她的10萬元。林還破壞被害人與男友的感情,於性侵同時,多次利用自己、被害人的手機門號,以寄送簡訊等方式向被害人男友表示已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,「妳女友選擇跟我在一起,你以後不要再跟她聯絡了」等,另傳送用手機拍攝的性行為照片檔案給被害人男友瀏覽。被害人男友察覺有異,聯絡被害人家人通報警方處理,林被激怒,要求被害人說出男友住家的位置,被害人假意答應帶同前往,先坐上林的機車,車行至台北市萬大路時,發現有警方巡邏車經過,於是跳車向警方求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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